1. 羅1:28-32談錯誤生活帶來的敗壞結果:「28他們既不肯認真地認識天主,天主也就任憑他們陷於邪惡的心思,去行不正當的事,29充滿了各種不義、毒惡(rottenness)、貪婪、凶殘、滿懷嫉妒、謀殺、鬥爭、欺詐、乖戾(spite);任憑他們作讒謗的(libellers)、30詆毀的(slanderers)、恨天主的、侮辱人的、高傲的、自誇的、挑剔惡事的(enterprising in evil)、忤逆父母的、31冥頑的(without brains)、背約的、無情的、不慈的人。32他們雖然明知天主正義的規例是:凡作這樣事的人,應受死刑;但他們不僅自己作這些事,而且還贊同作這些事的人。」羅1:28說人既然不承認天主,天主便「任憑他們陷於邪惡的心思」,意謂天主也放棄他們,他們便立即處於一片混亂中,羅1:29-31便臚列出那二十三種邪惡的行為,大致分成四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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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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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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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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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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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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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是「各種不義、毒惡(rottenness)、貪婪、凶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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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泛的惡行:殘忍和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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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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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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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滿「嫉妒、謀殺、鬥爭、欺詐、乖戾(spite: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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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社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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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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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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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作讒謗的(libellers)、30詆毀的(slanderers)、恨天主的、侮辱人的、高傲的、自誇的、挑剔惡事的(enterprising in evil)、忤逆父母的、31冥頑的(without brains)、背約的、無情的、不慈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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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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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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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 … 凡作這樣事的人,應受死刑;但他們不僅自己作這些事,而且還贊同作這些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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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的一切罪惡都是個人在「心理上」/「情緒上」/「社會上」的邪惡行為。
2. 羅1:29-31所載的邪惡行為不是沒有後果的,因為羅1:32說:「他們雖然明知天主正義的規例是:凡作這樣事的人,應受死刑;但他們不僅自己作這些事,而且還贊同作這些事的人」,意即他們明知故犯。上述的指責是宗徒針對外邦人說的,至於猶太人,他們也不應沾沾自喜,因為保祿在羅2便開始指責猶太人,羅2:1-11的標題是「猶太人也是天主義怒的對象」:「1所以,人啊!你不論是誰,你判斷人,必無可推諉(no excuse),因為你判斷別人,就是定你自己的罪,因為你這判斷人的,正作著同樣的事。2我們知道:對於作這樣事的人,天主必照真情判斷。3人啊!你判斷作這樣事的人,你自己卻作同樣的事,你以為你能逃脫天主的審判嗎?4難道你不知道:天主的慈愛是願引你悔改,而你竟輕視他豐厚的慈愛、寬容(tolerance)與忍耐(patience)嗎?5你固執而不願悔改,只是為自己積蓄,在天主忿怒和顯示他正義審判的那一天,向你所發的忿怒。6到那一天,『他要照每人的行為予以報應』:7凡恆心行善,尋求真榮(glory)、尊貴(honour)和不朽(immortality)的人,賜以永生;8凡固執於惡(jealousy),不順從真理,反順從不義的人,報以忿怒和憤恨(fury of retribution)。9患難(trouble)和困苦(distress)必加於一切作惡的人,先是猶太人,後是希臘人;10光榮、尊貴以及平安,必加於一切行善的人,先是猶太人,後是希臘人,11因為天主決不顧情面。」
3. 保祿在羅1:18-32指責外邦人,而在羅2:1-11指責猶太人,兩者比較,那方的指責較為嚴厲的呢?在指責外邦人時,宗徒一直使用第三身雙數「他們」,但在指責猶太人上,他卻用了第二身雙數「你們」,「他們」是間接的,而「你們」卻是直接的,兩句說話:「他不應不參與主日彌撒?」和「你不應不參與主日彌撒」,明顯地後者較直接和嚴厲,可見,保祿對同胞的要求更嚴。羅2:3罵猶太人們說:「你判斷作這樣事的人,你自己卻作同樣的事」,意思是他們的問題在於「雙重標準」,羅2:1和羅2:3幾乎相同,於是便造成了「inclusion」,因此,焦點便在羅2:2上:「天主必照真情判斷(justly condemn)」。再看羅2:4:「難道你不知道:天主的慈愛是願引你悔改,而你竟輕視他豐厚的慈愛、寬容(tolerance)與忍耐(patience)嗎?」保祿一針見血,猶太人的確那樣想,認為天主只會以「慈愛、寬容與忍耐」對待猶太人,是他們的特權,但宗徒卻在羅2:5-11指出,在天主心目中,人人皆平等,因此,他在羅2:11表明:「天主決不顧情面(There is no favourism with God)。」
4. 伯多祿也曾說過類似的話,他在宗10:34-36對第一位皈依基督的外邦人科爾乃略說:「34伯多祿遂開口說:「我真正明白了:天主是不看情面的,35凡在各民族中,敬畏他而又履行正義的人,都是他所中悅的。36他藉耶穌基督──他原是萬民的主──宣講了和平的喜訊,把這道先傳給以色列子民。」可惜,古往今來,猶太人一直認為他們享有特權,認為自己遠高於外邦人的身份,他們不接受天主視各族裔的人都一視同仁,在猶太人心目中,外邦人根本不是人,而只是狗。即使時至今天,根據猶太教的教導,他們的主辣彼的身份較法律還高,故對以色列極具影響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