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祿講畢羅3有關「成義」的道理後,仍感到未夠清楚,便舉例說明,用亞巴郎作例子,使讀者更明白。羅4:1-8 說:「1那麼,我們對於按照血統作我們祖宗的亞巴郎,可以說什麼呢?2如果亞巴郎是由於行為,成為義人,他就可以自誇了;但不是在天主前(in God’s sight),3因為經上說:『亞巴郎信了天主,天主就以此算為他的正義。』4給工作的人工資,不算是恩惠,而是還債;5但為那沒有工作,而信仰那使不虔敬的人復義之主的,這人的信德為他便算是正義,這纔是恩惠。6正如達味也稱那沒有功行,而蒙天主恩賜算為正義的人,是有福的一樣:7『罪惡蒙赦免,過犯得遮掩的人,是有福的;8上主不歸咎於他的人,是有福的。』」引述亞巴郎作例子能反映出保祿的讀者是甚麼人,只有猶太人認識亞巴郎是誰,故聖宗徒在羅4的讀者對象必然是猶太人。我們在羅1:2已說過:大多數在羅馬的信友都是猶太人,是皈依了基督的猶太人。
2. 在羅4裡,保祿要向猶太裔的基督徒解釋信德如何由「法律」轉移到「耶穌基督」,透過祂來滿全。讀者很容易簡單地從羅4:1-8的字面來理解,認為人有信德便夠了,天主不需人的合作,單靠祂,人便能成義,因為人根本無法靠自己的「行為」來贏取救恩。這樣的思維最大的問題是「無理會上下文」,詮釋聖經不可單憑現代的思維來理解,必須要注意當時猶太人的文化和思想,這是聖教宗若望保祿二世和卸任教宗本篤十六世所強調的。「行為」不等於今天人所指的上班、濟貧、探監等事功,為猶太人來說,「法律」指他們的割損、安息日時的限制、進食時的規定等,羅4:1-8所談的「行為」就是指「割損」,這一切都只是表面的做法,卻不理會法律的真締,就如每年聖週五要守大小齋時,如果選擇到鯉魚門吃海鮮,也滿全了不吃陸上的動物的要求,但卻疏忽了法律的精神。
3. 保祿反對人靠「行為」來「成義」,主要是反對人只看法律表面,他跟着在羅4:9-12討論「割損重要或不重要」,單看標題已知一二「割損只是因信德而獲得成義的標誌」:「9那麼,這種福分是僅加於受割損的人呢?還是也加於未受割損的人呢?我們說過:「亞巴郎的信德為他算為正義。」10那麼,由什麼時候算起呢?是在他受割損以後呢?還是在他未受割損的時候呢?不是在他受割損以後,而是在他未受割損的時候。11他後來領受了割損的標記,只是作為他未受割損時,因信德獲得正義的印證。如此,亞巴郎作了一切未受割損而相信的人的父親,使他們也同樣因信德而算為正義;12同時也作受割損者的父親,就是那些不僅受割損,而且也追隨我們的祖宗亞巴郎,在未受割損時所走的信德之路的人。」
4. 保祿在羅4:9-12這番話十分精彩,談亞巴郎是「成義」先或「割損」先,創15:6 說:「亞巴郎相信了上主,上主就以此算為他的正義。」天主在創15:5許諾了他會有很多後裔,多如天上的星辰,天主叫他望天數數,他相信了天主,於是天主「就以此算為他的正義」,而當時亞巴郎約八十五歲,到後來,創17:24說:「亞巴郎受割損時,已九十九歲」,可見祂「成義」後到受「割損」已相隔約十四年之久。由此可見,「割損」並不是「成義」的先決條件。既然亞巴郎「成義」了才「割損」,那麼,為甚麼還要「割損」呢?羅4:11回應說:「割損」是「因信德獲得正義的印證(as a sign and a guarantee
that the faith)」,可見「割損」只是確認了較早前的信德,而不是「獲得救恩的標記」。因此,保祿表明:沒有受過割損的外邦人也有機會得救,他們的權益與受了割損的猶太人相同。保祿也表明,外邦人有意成為基督徒,是不需先成為猶太人(請參閱十一月九日的文章),因為耶穌不但是猶太人的默西亞,祂是普世人類的默西亞,聖言降生成人是為拯救全體世人。
5. 到了新約時代,天主與亞巴郎的關係更密切,雅2:23說:「『亞巴郎相信了天主,因而這事為他便算是正義,』得被稱為『天主的朋友(friend of God)』。」耶穌也稱自己的門徒為朋友,祂在在若15:15向門徒們說:「我不再稱你們為僕人,因為僕人不知道他主人所做的事。我稱你們為朋友,因為凡由我父聽來的一切,我都顯示給你們了。」其實,早在舊約已有類似的稱呼,依41:8說:「但是你,我的僕人以色列,我所揀選的雅各伯,我的好友亞巴郎的苗裔。」
6. 到羅4:13-17,保祿說不但是「割損」的問題,也關乎十誡和口傳法律:「13因為許給亞巴郎和他的後裔的恩許,使他作世界的承繼者,並不是藉著法律,而是藉著因信德而獲得的正義,14因為假使屬於法律的人纔是承繼者,那麼信德便是空虛的,恩許就失了效力,15因為法律只能激起天主的義怒:那裡沒有法律,那裡就沒有違犯。16為此,一切都是由於信德,為的是一切都本著恩寵,使恩許為亞巴郎所有的一切後裔堅定不移,不僅為那屬於法律的後裔,而且也為那有亞巴郎信德的後裔,因為他是我們眾人的父親,17正如經上所載:『我已立你為萬民之父;』亞巴郎是在他所信的天主面前,就是在叫死者復活,叫那不存在的成為存在的那位面前,作我們眾人的父親。」保祿想表明,「法律」只監管猶太人,而外邦人可以不予理會。羅4:13-17談信德為了甚麼?如果猶太人認為靠「遵行法律」便有救恩,那麼,有沒有信德也不重要,只要肯遵守法律便能有救恩,這等於自救,這不是聖經的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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