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September 12, 2012

雅各伯書 2:1-13


A     教會內的階級觀念:雅2:1-4

1.    雅各伯書談的是「信友現實的生活」,特別重視對窮人的關心,初期教會很多信友都很貧窮,2:1-4說:「1我的弟兄們,你們既信仰我們已受光榮的主耶穌基督就不該按外貌待人2如果有一個人,戴著金戒指,穿著華美的衣服,進入你們的會堂,同時一個衣服骯髒的窮人也進來,3你們就專看那穿華美衣服的人,且對他說:「請坐在這邊好位上!」而對那窮人說:「你站在那裡!」或說:「坐在我的腳凳下邊!」4這豈不是你們自己立定區別,而按偏邪的心思判斷人嗎?

2.    2:1-4指出教會內各種階級歧視的不對,東方人覺得,西方國家和地區的堂區和教友往往持「消極」的態度對待有色種族,例如聲稱後者的語文水平不足而不願與他們溝通、或者覺得他們說話時太嘈雜、又或者覺得他們很骯髒。東方人這樣指控西方人,其實只是五十步笑百步,香港人歧視操普通話的同胞,又指控外傭們在公眾假期時霸佔了很多公眾地方唱歌和跳舞,也覺得黑膚色的人士很多都是犯罪份子。那麼,黑膚色的人士是完全的受害者嗎?南亞裔人士也歧視非洲人,認為後者的膚色不及他們的油亮!然而,所有歧視人的人永不承認如此待人。

3.    初期教會裡,階級觀念非常嚴重,如今天一樣,造成這等觀念均源於人的社會地位和經濟背景。羅馬帝國時代,皇族們都自視為「神」(一如今天的部份科學家和投資專家的想法),皇室人士以下是貴族(aristocrat),跟着是參議員,如羅馬總督比拉多,然後到軍人,再跟着的是商人,之後才到一般百姓和奴隸。今天的分類較簡單,以官商為主,官和商的權力往往混淆不清、明爭暗鬥、貪得無饜和私相授受,相當程度上造成百姓活在生靈塗炭中!

4.    初期教會雖仍有奴隸制度,也有些主人容許他們恢復自由,另外有些奴隸付錢來脫離奴隸身份。切勿誤以為所有奴隸都是沒有受過教育的人,例如古希臘學者和哲學家亞里士多德雅典被捕而成了奴隸,後來也成了亞歷山大大帝的老師。奴隸的身份很多時來自母親,母親是奴婢,其兒女也自然成為奴婢,沒有任何政治權利;有些人因欠債和無力償還,也成為奴隸,有些是社會的邊緣人,包括癩病人、瞎子等病人。

5.    雅各伯認為,社會裡的確存在着嚴重的各種歧視,但任何人一旦受洗皈依基督,「就不該按外貌待人耶穌的十二位宗徒中很多都是漁夫,當時的漁夫絕非窮人,他們作業的地方主要是巴力斯坦地的加里肋亞湖,由於漁產並不太豐富,漁民必須每年投標才可經營,獲發牌捕漁者只有幾個家庭和漁戶,他們的漁穫只有富有人家才能負擔,所以經營漁業者起碼也算中產人士。活在這樣的社會環境下,宗徒們並非不知民間疾苦,他們宣講的對象往往是貧窮的農民和社會的邊緣人。

6.    初期教會的教友主要是窮人,而富有的人士只佔少數,前者往往需要後者的資助。雅各伯雖然呼籲了基督徒不該「按外貌待人」,但階級觀念揮之不去,作為恩主的富裕教友也自然自覺高人一等。在雅各伯看來,能「戴著金戒指,穿著華美的衣服」是天主給人的祝福,這些幸福的人士便應照顧較不幸的人。
 

B     階級觀念不正當的原因:雅2:5-9

1.    2:5-9有兩個教訓,第一個是2:5:「我親愛的弟兄們,請聽!天主不是選了世俗視為貧窮的人,使他們富於信德,並繼承他向愛他的人所預許的國」這話的教訓源於耶穌所講真福九端中的第一端:「神貧的人是有福的,因為天國是他們的。」(5:3)因為「天主不是選了世俗視為貧窮的人」,所以耶穌說「神貧的人是有福的」,他們會繼承「預許的國

2.    雅各伯書的作者雅各伯究竟是否耶穌十二門徒之一呢?東西方的教會對此很分歧,無論是與否,我們在這裡可清楚見到雅各伯宣講天主的福音時,內容完全是耶穌的教訓(2:5 5:3)。這種做法真值得現代的聖職人員甚或是傳道員們仿傚,很多聖職人員渡假後喜歡在感恩祭講道時「分享」在外地的景點、民風或美食;同樣,傳道員喜歡講述他們的個人生活體驗。看看的作者,他作為耶路撒冷的主教凡三十年之久,但雅各伯書的內容絲毫沒有「分享」自己,而把其道理專注於從耶穌學來的教訓(見下面C2段)。

3.    古往今來,迫害者多是富裕的人,被迫害的是貧窮的人,2:6說「富貴人仗勢欺壓你們,親自拉你們上法」,然後「辱罵你們被稱的美」,「被稱的美」意即「基督徒」,辱罵「基督徒」等於辱罵基督本人。2:6-7的迫害者是外來的,他們「仗勢欺壓」基督徒,2:1-4說教會內的一些教友歧視其他的教友,這亦等於迫害。誠然,很多貧窮教友在靈修上卻很富裕,所以,經濟上富裕的人也應善用錢財去幫助需要的人。

4.    2:5-9的第二個教訓是在2:8:「你應當愛你的近人如你自」(19:18),愛無分貧或富,團體內一旦存在階級觀念,便會歧視貧苦的教友,等於拒絕19:18的教訓。當團體把教友分成不同的等級,團體的領導人等於自充判官。有些教友喜歡判斷誰有救恩和誰沒有救恩,2:9說這便「被法律指證為犯法
 

C     罪惡不在於多寡:雅2:10-13

1.    自視為上流社會的人士容易覺得低下人士不誠實、骯髒、愚蠢、嘈吵和沒禮貌,所以即使願意捐助他們,卻不願意參加他們的活動。2:10-13說:「10因為誰若遵守全部法律,但只觸犯了一條,就算是全犯了,11因為那說了『不可行姦淫』的,也說了『不可殺人』。縱然你不行姦淫,你卻殺人,你仍成了犯法的人。12你們要怎樣按照自由的法律受審判,你們就怎樣說話行事罷!13因為對不行憐憫mercy)的人,審判時也沒有憐憫;憐憫必得勝審判。

2.    2:10-13指出罪不在於多寡,犯了罪便是錯事,劫掠他人已犯了罪,其嚴重性不比「劫殺」為輕;有些人慣性呼喝和辱罵餐館裡的侍應,決不可說只是他的性格,甚至說其沒有惡意!究竟我們應該如何對待社會的低下層人士呢?2:12說要「憐憫」,但「憐憫」不等於同情或資助,耶穌5:7這樣教訓人:「憐憫人的人是有福的,因為他們要受憐憫。」再一次見到雅各伯耶穌身上學習來的,也同樣地教訓人(見上面B2段)。

3.    一個人在街頭見到一個拾荒者很可憐,便拿出二十元給她,這樣做只是「資助」,而不是「憐憫」,就算金額提高些也不算。「憐憫」的拉丁文是「misericodia」,「miseri」意即「量度」,「cordia」是「心」。所以「憐憫(misericodia」意謂「根據你的能力而量度你的心」,例如:發生天災時,災民急需國際社會的援助,我們便應衡量自己的能力作出捐助。

4.    憐憫」的表現包括「感動」,朋友之間彼此的諾言、歡笑、爭吵、和解、汗水、哭泣等,仍未必算「憐憫」。「憐憫」必須是「感同身受」的,對方哀傷時,也能分擔那份哀傷。有些人做探訪醫院和護養院的義工,每當遇到病人哭泣時,都立即轉移其話題,使病人停止哭泣。其實,這樣的做法並非最好的,哭泣能舒緩人的哀傷,尤其在殯葬禮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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