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羅7:13說:「那麼,是善事使我死了嗎?絕對不是!而是罪惡。罪惡為顯示罪惡的本性,藉著善事為我產生了死亡,以致罪惡藉著誡命成了極端的凶惡(unbounded sinful power)」,所以,保祿在羅7:12說:「法律本是聖的,誡命也是聖的,是正義(upright)和美善的」,可見錯不在於法律,而在於人心,羅7:13說乃「罪惡的本性」,竟然「藉著善事為我產生了死亡」,切勿誤以為保祿不懂法律,他在宗22:3表示:「我原是猶太人,生於基里基雅的塔爾索,卻在這城裡長大,在加瑪里耳足前,對祖傳的法律,曾受過精確的教育;對天主我也是熱忱的,就如你們大家今天一樣」,他又是法利塞人,明白法律本來是好的,但人心卻不好,尤其當事事以金錢掛帥時,結果造成緊張,羅7:14-25便談「法律」與「信仰基督之間的互動,羅7:14-20說:「14我們知道:法律是屬神的(spiritual),但我是屬血肉的,已被賣給罪惡作奴隸。15因為我不明白我作的是什麼:我所願意的,我偏不作(I do not act);我所憎恨的,我反而去作。16我若去作我所不願意的,這便是承認法律是善的(While I am acting as I do
not want to, I still acknowledge the Law as good)。17實際上作那事的已不是我,而是在我內的罪惡。18我也知道,善不在我內,即不在我的肉性內(natural self),因為我有心行善,但實際上卻不能行善(the power to do it is not
in me)。19因此,我所願意的善,我不去行;而我所不願意的惡,我卻去作(the evil thing which I do not want -- that is what I do)。20但我所不願意的,我若去作(every time I do what I do not want to),那麼已不是我作那事,而是在我內的罪惡。」
2. 羅7:14中的「我」並非指保祿,而是指「人的身體」或「人類」,「被賣給罪惡作奴隸」意謂「失掉善心」。羅7:15是每個人的經驗:「我所願意的,我偏不作(I do not act);我所憎恨的,我反而去作」,明知而故犯,不能說「無法自我控制」作籍口,這節的話很嚴重,因此在羅7:19重提。看羅7:18-20時必須看上下文,在羅6時已談過「全靈(Nephesh)」,包括身體和靈魂,指人的整體。「全靈」愛天主要知行合一,所以羅7:15說「明白」+「願意」+「作」三方面。做起來無疑是很困難的,羅7:19描述為「我所願意的善,我不去行(I never do)」,的確,遵守誡命與信德之間的平衡殊不容易,連保祿自己也找不到解決方法,他只繼續講論基督徒靈性生活,而不多談法律,因為認為法律只會構成更多問題來。
3. 羅7:21-25續談法律與信德之間的掙扎,保祿把兩者都一起講論,在耶路撒冷的猶太人皈依了成為基督徒,另一方面,聖宗徒的福傳使命對象是外邦人,由小亞細亞一直伸展至塞浦路斯和歐洲各地,但怎樣才使雙方的人能和合呢?羅7:21-25說:「21所以我發見這條規律:就是我願意為善的時候,總有邪惡依附著我。22因為照我的內心,我是喜悅天主的法律;23可是,我發覺在我的肢體內,另有一條法律,與我理智所贊同的法律(the law in my mind)交戰,並把我擄去,叫我隸屬於那在我肢體內的罪惡的法律。24我這個人真不幸呀!誰能救我脫離這該死的肉身呢?25感謝天主,藉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這樣看來,我這人是以理智去服從天主的法律,而以肉性(in my disordered nature)去服從罪惡的法律。」遵守法律當然不容易,就如保祿在羅7:23所說:「理智」與「法律」交戰時「把我擄去!」那麼,在這困境下,人可以怎辦呢?羅7:25說:「藉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人真的無能為力,只有天主可以。這就是「信賴基督」,「靠基督來扶助」卻沒有「因祂扶助」而「違反法律」。
4. 人性的軟弱相對法律的神聖性,所以羅7:14 說:「法律是屬神的(spiritual),但我是屬血肉的」,其實,羅7:12已說過:「法律本是聖的,誡命也是聖的,是正義(upright)和美善的。」保祿明白繼續糾纏於法律重要或不重要是沒完沒了的,於是他決定不再討論,他由羅8起開始探討:如果相信基督,是相信祂甚麼呢?包括了羅8:1-4:「1今後為那些在基督耶穌內的人,已無罪(condemnation)可定,2因為在基督耶穌內賜與生命之神的法律,已使我獲得自由,脫離了罪惡與死亡的法律。3法律因了肉性的軟弱所不能行的,天主卻行了:他派遣了自己的兒子,帶著罪惡肉身的形狀,當作贖罪祭,在這肉身上定了罪惡的罪案(condemnation),4為使法律所要求的正義,成全在我們今後不隨從肉性,而隨從聖神生活的人身上。」「在基督耶穌內賜與生命之神的法律,已使我獲得自由,脫離了罪惡與死亡的法律」正比較兩事,「生命之神的法律」賜給人「在基督內生活」,有了生命便能戰勝死亡。羅8:1-4的訊息是甚麼呢?「信賴基督能應付到人的軟弱」,明知法律是有用的,卻無力遵守!羅8:3的「天主」指天主聖父,祂「他派遣了自己的兒子 ….. 作贖罪祭。」耶穌自己也受害,法律指控祂褻瀆而釘死祂,即羅8:3的「定了罪惡的罪案」,雖然在法律下死了,但祂復活起來,證明法律在祂身上一無所用。這是很重要的,格前15:17說出原因來:「如果基督沒有復活,你們的信仰便是假的,你們還是在罪惡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