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羅2:12-24會談「法律」,即十誡和口傳法律,猶太人的口傳法律共613條。羅2:12-16說:「12凡在法律之外犯了罪的人,也必要在法律之外喪亡;凡在法律之內犯了罪的人,也必要按照法律受審判,13因為在天主前,並不是聽(heard)法律的算為義人,而是實行(kept)法律的纔稱為義人。14幾時,沒有法律的外邦人,順著本性(innate
sense)去行法律上的事,他們雖然沒有法律,但自己對自己就是法律。15如此証明了法律的精華已刻在他們的心上,他們的良心也為此作證,因為他們的思想有時在控告,有時在辯護;16這事必要彰顯在天主審判人隱秘行為(huamn secrets)的那天;依照我的福音,這審判是要藉耶穌基督而執行的。」
2. 保祿表明,「凡在法律之內犯了罪的人,也必要按照法律受審判」,就如教友有責任根據天主十誡中的第三誡參與主日的全彌撒,無故地缺失便需要承擔責任。至於「沒有法律的外邦人」,他們「自己對自己就是法律」,意指其「良心」,當時的外邦人泛指羅馬人、希臘人、埃及人、波斯人、土耳其人等。所以,沒有領洗加入教會的人士並非無責任遵守天主的法律,因為羅2:15說:「法律的精華已刻在他們的心上」,沒有人能欺騙自己的良心,是與生俱來的。也許有人說有些人是麻木不仁和喪盡天良的,我們只能說,正常的人逐漸演變成麻木不仁和喪盡天良的境地,必定已經歷了相當長的時日,才成了那麼邪惡!畢竟,羅2:16表明:人無論是怎樣的情況,「彰顯在天主審判人隱秘行為(huamn secrets)」,意謂無人能逃避賞善罰惡的天主的審判。
3. 保祿在羅2:17-24開始向猶太人講話:「17(If)你既號稱「猶太人」,又依仗法律,且拿天主來自誇;18你既然認識他的旨意,又從法律中受了教訓,能辨別是非,19(If)又深信自己是瞎子的嚮導,是黑暗中人的光明(beacon),20是愚昧者(ignorant)的教師,是小孩子(unlearned)的師傅,有法律作知識和真理的標準;21那麼,你這教導別人的,就不教導你自己嗎?為什麼你宣講不可偷盜,自己卻去偷?22說不可行姦淫,自己卻去行姦淫?憎惡偶像,自己卻去劫掠廟宇?23(If)以法律自誇,自己卻因違反法律而使天主受侮辱?24正如經上所記載的:『天主的名在異民中因你們而受了褻瀆。』」
4. 切勿誤以為保祿在這裡責罵一般的猶太人,他罵的是猶太裔的基督徒,他們的問題是:雖然皈依了基督宗教,卻堅持着與信仰無關的猶太習俗。讀者會發現,筆者在羅2:17, 19, 23開始時加了英文字「If」,希臘原文在那三節的確以「如果」開始,這樣的寫法才將保祿要說的話清楚地表達了,那麼,宗徒究竟譴責猶太裔的基督徒甚麼呢?保祿等於說:「如果你們以為做這些和做那些事便能得救,那麼,還需要信德嗎?單靠自己的行為便已贏取了救恩!」然而,人根本不能自救,既然如此,他們有甚麼可以「自誇」呢?
5. 不論是猶太人或外邦人,均是罪人,羅2:25-29談「割損」,因為來自耶路撒冷的基督徒堅持外邦人必須先受割損才可皈依基督和獲得祂的救恩:「25如果你遵行法律,割損纔有益;但如果你違犯法律,你雖受割損,仍等於未受割損。26反之,如果未受割損的人遵守了法律的規條,他雖未受割損,豈不算是受了割損嗎?27並且,那生來未受割損而全守法律的人,必要裁判你這具有法典(concentration on the letter),並受了割損而違犯法律的人。28外表上作猶太人的,並不是真猶太人;在外表上,肉身上的割損,也不是真割損;29惟在內心做猶太人的,纔是真猶太人。心中的割損,是出於神,並不是出於文字;這樣的人受讚揚,不是來自人,而是來自天主。」
6. 為猶太人來說,「割損」象徵羅2:4所說的話:「難道你不知道:天主的慈愛是願引你悔改,而你竟輕視他豐厚的慈愛、寬容與忍耐嗎?」他在羅2:25談論猶太人們,說他們熟悉法律,所以對需要遵守法律的責任較敏感,遠較外邦人更敏感,這亦是羅2:26所說「未受割損的人遵守了法律的規條」之意,因此,論在道義上,如果不遵守法律,猶太人較外邦人須承擔更大責任。保祿在羅2:28談「外表上作猶太人的」≠「真猶太人」,羅2:29說「內心做猶太人的」才「是真猶太人」,所以「內心做猶太人的」勝於「外表上作猶太人的」,聖宗徒心裡可能想起耶31:31-34 「天主與新以民訂立新約」,重點是「將我的法律放在他們的肺腑裡,寫在他們的心頭上」,他也可能想起則36:26-28:「26我還要賜給你們一顆新心,在你們五內放上一種新的精神,從你們的肉身內取去鐵石的心,給你們換上一顆血肉的心。27我要將我的神賜於你們五內,使你們遵行我的規律,恪守我的誡命,且一一實行。28如此,你們要居住在我賜給你們祖先的地方;你們要作我的百姓,我作你們的天主。」天主要由各處把分散了的猶太人聚集起來,潔淨了他們後,則36:26說會「賜給你們一顆新心,在你們五內」,以「一顆血肉的心」來替代「鐵石的心」,這樣,人便能像則36:27所說「遵行我的(天主的)規律,恪守我的(天主的)誡命。」聖經所載「外表」與「內心」的比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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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表」及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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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心」及隱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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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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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在石版上」(格後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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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在「血肉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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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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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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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於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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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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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肉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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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於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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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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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羅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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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羅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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