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January 29, 2017

羅馬書(Romans)7:13-8:4


1.    7:13:「那麼,是善事使我死了嗎?絕對不是!而是罪惡。罪惡為顯示罪惡的本性藉著善事為我產生了死亡,以致罪惡藉著誡命成了極端的凶惡(unbounded sinful power」,所以,保祿7:12說:「法律本是聖的,誡命也是聖的,是正義(upright)和美善的」,可見錯不在於法律,而在於人心,7:13說乃「罪惡的本性」,竟然「藉著善事為我產生了死亡」,切勿誤以為保祿不懂法律,他在22:3表示:「我原是猶太人,生於基里基雅塔爾索,卻在這城裡長大,在加瑪里耳足前,對祖傳的法律,曾受過精確的教育;對天主我也是熱忱的,就如你們大家今天一樣」,他又是法利塞人,明白法律本來是好的,但人心卻不好,尤其當事事以金錢掛帥時,結果造成緊張,7:14-25便談「法律」與「信仰基督之間的互動,7:14-20說:「14我們知道:法律是屬神的spiritual),是屬血肉的,已被賣給罪惡作奴隸15因為我不明白我作的是什麼:我所願意的,我偏不作(I do not act);我所憎恨的,我反而去作16我若去作我所不願意的,這便是承認法律是善的(While I am acting as I do not want to, I still acknowledge the Law as good)。17實際上作那事的已不是我,而是在我內的罪惡。18我也知道,善不在我內,即不在我的肉性內(natural self),因為我有心行善,但實際上卻不能行善(the power to do it is not in me)。19因此,我所願意的善,我不去行;而我所不願意的惡,我卻去作(the evil thing which I do not want -- that is what I do)。20但我所不願意的,我若去作(every time I do what I do not want to),那麼已不是我作那事,而是在我內的罪惡。

2.     7:14中的「」並非指保祿,而是指「人的身體」或「人類」,「被賣給罪惡作奴隸」意謂「失掉善心」。7:15是每個人的經驗:「我所願意的,我偏不作(I do not act);我所憎恨的,我反而去作」,明知而故犯,不能說「無法自我控制」作籍口,這節的話很嚴重,因此在7:19重提。看7:18-20時必須看上下文,在6時已談過「全靈(Nephesh)」,包括身體和靈魂,指人的整體。「全靈」愛天主要知行合一,所以7:15說「明白+願意+」三方面。做起來無疑是很困難的,7:19描述為「我所願意的善,我不去行I never do」,的確,遵守誡命與信德之間的平衡殊不容易,保祿自己也找不到解決方法,他只繼續講論基督徒靈性生活,而不多談法律,因為認為法律只會構成更多問題來。

3.      7:21-25續談法律與信德之間的掙扎,保祿把兩者都一起講論,在耶路撒冷猶太人皈依了成為基督徒,另一方面,聖宗徒的福傳使命對象是外邦人,由小亞細亞一直伸展至塞浦路斯歐洲各地,但怎樣才使雙方的人能和合呢?7:21-25說:「21所以我發見這條規律:就是我願意為善的時候,總有邪惡依附著我。22因為照我的內心,我是喜悅天主的法律;23可是,我發覺在我的肢體內,另有一條法律,與我理智所贊同的法律the law in my mind交戰,並把我擄去,叫我隸屬於那在我肢體內的罪惡的法律。24我這個人真不幸呀!誰能救我脫離這該死的肉身呢?25感謝天主,藉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這樣看來,我這人是以理智去服從天主的法律,而以肉性(in my disordered nature)去服從罪惡的法律。」遵守法律當然不容易,就如保祿7:23所說:「理智」與「法律」交戰時「把我擄去」那麼,在這困境下,人可以怎辦呢?7:25說:「藉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人真的無能為力,只有天主可以。這就是「信賴基督」,「靠基督來扶助」卻沒有「因祂扶助」而「違反法律」。

4.      人性的軟弱相對法律的神聖性,所以7:14 說:「法律是屬神的spiritual),是屬血肉的」,其實,7:12已說過:「法律本是聖的,誡命也是聖的,是正義(upright)和美善的保祿明白繼續糾纏於法律重要或不重要是沒完沒了的,於是他決定不再討論,他由8起開始探討:如果相信基督,是相信祂甚麼呢?包括了8:1-4:「1今後為那些在基督耶穌內的人,已無罪(condemnation)可定,2因為基督耶穌內賜與生命之神的法律,已使我獲得自由,脫離了罪惡與死亡的法律3法律因了肉性的軟弱所不能行的,天主卻行了:他派遣了自己的兒子,帶著罪惡肉身的形狀,當作贖罪祭,在這肉身上定了罪惡的罪案condemnation),4為使法律所要求的正義,成全在我們今後不隨從肉性,而隨從聖神生活的人身上。」「基督耶穌內賜與生命之神的法律,已使我獲得自由,脫離了罪惡與死亡的法律」正比較兩事,「生命之神的法律」賜給人「在基督內生活」,有了生命便能戰勝死亡。8:1-4的訊息是甚麼呢?「信賴基督能應付到人的軟弱」,明知法律是有用的,卻無力遵守!8:3的「天主」指天主聖父,祂「他派遣了自己的兒子 ….. 作贖罪祭耶穌自己也受害,法律指控祂褻瀆而釘死祂,即8:3的「定了罪惡的罪案」,雖然在法律下死了,但祂復活起來,證明法律在祂身上一無所用。這是很重要的,格前15:17說出原因來:「如果基督沒有復活,你們的信仰便是假的,你們還是在罪惡中

Friday, January 27, 2017

常年期第四主日(甲年)讀經釋義


(主題:尋求公義和謙和者才有福)

2017129


讀經一
2:3, 3:12-13
答唱詠
146:6-7, 8-9, 9-10
讀經二
格前1:26-31
福 音
5:1-12


A     讀經一:2:3, 3:12-13

1.          索福尼亞意思是「天主保佑」,的內容分為四部份:


   
(a)
1:2-2:3
上主的日子;
(b)
2:4-15
反對外邦民族;
(c)
3:1-8
反對猶太國
(d)
3:9-20
許諾會復興。


2.     的四部份中,最重要的是第一部份,「上主的日子」這一名稱沒有一個固定的意思,其發展可分成三個階段:


階段
   
(a)
第一
猶太人認為天主會懲罰他們的敵人,這思想始於公元前十二世紀;
(b)
第二
一些如米該亞的先知出現了,指出天主所要懲罰的不是外邦人,而是猶太人,這想法持續到公元前七世紀;
(c)
第三
上主要復興猶太人,這想法始於公元前587年。


3.     屬第二階段(公元前640年),上主要懲罰以色列,因為他們的君王默納舍壞到極,他既拜偶像、且對百姓欺壓和謀殺。進入讀經一,索福尼亞先知向「遵守衪法律的卑微人」講話,他們就是被欺壓的義人,先知說他們要「尋求公義 尋求謙和」,好能「在上主忿怒的日子能藏身免禍。

4.     來到3:9-133:12-13談的是「謙遜和貧苦的百姓」,這正好配合2:3所尋求的「謙和」,天主把前景放在這些地位低微的人身上(牧童、蟻民)。值得現代的人反省:信友們即使是中產的專業人士,擁有着房子等財富、度着豪華生活、甚或是堂區的「紅」人,天主也未必視他們為未來的希望,先知表示,只要人從心底裏皈依、全心尋覓上主的旨意、謙和地生活,必然得到天主的喜悅。

5.     看看下文,3:14-18的喜歌原來是雅威所唱的,3:17更見到祂正聞歌而煸煸起舞,天鄉正在進行派對,是人獲得救恩時的喜悅,天主同樣地十分開心。所以3:19-20表示:我們作為基督徒應該感到自豪,勇敢地在公開的場合劃十字聖號(救恩的標記)或誦唸玫瑰經(基於2:192:51)。

6.   猶太君王犯了罪,他們因拜偶像、欺壓弱勢社群和進行謀殺,受到天主的懲罰。然而,當被充軍的以民願意尋求正義和謙遜,天主的義怒便會平息,他們便得到救恩。

B     答唱詠:146:6-7, 8-9, 9-10唯獨依賴全能天主

1.     先稍看看146的結構,一如別的聖詠,在結構上,凡談論天主為人做了甚麼大事時,便會呼籲大家去讚美祂,跟着指出讚美祂的原因,即146:7-10。答唱詠省略了146:1-5146:1-2數度叫人讚美上主,146:3道出第一個原因:「你們不要全心依賴王侯大臣,也不要依賴不能施救的世人。」意思是人獨力往往不能完全成功。

2.     146:7-9指出人欠缺愛,天主要賜給他們愛。6:4-5的大誡命包括了「全心」(人的抉擇和意志)、「全靈」(人的性命)和「全力」(人的財富)。表示上主恢復人「全心」的,包括了這兩句:「上主為被欺的人作辯護」和「上主使被囚的人得自由」;上主恢復人「全靈」者包括這三句:「上主開啟瞎子的眼睛」、「上主使傴僂的人直身」和「上主對旅客加以保護」;上主恢復人「全力」的包括這兩句:「上主給饑餓的人賜食物」和「上主支持孤兒和寡婦。

3.     先知譴責以色列人沒有良心,但146:7-10說天主會伸出援手。146:3-4很重要:「3你們不要全心依賴王侯大臣,也不要依賴不能施救的世人;4他的氣息一斷,就要歸於灰土,他的一切計劃,立刻化為烏有。146:3說人無法解決所有問題,所以需要別人的幫助,但即使如此,仍始終需要依賴天主。全能的天主本可只發一言便解決了一切問題,但祂願意人的參與,與祂合作,天主真的看得起人。146:3-4強調天主要人願意分享,可惜答唱詠沒有採用146:1-5

4.     猶太君王犯了罪,得罪了天並得罪了人,但藉遺民們的皈依和改邪歸正,他們在天主眼中仍是有福的。答唱詠便道出原因:天主始終是忠信的,祂會眷顧可憐的人,包括「瞎子 .. 傴僂的人 .. 旅客 .. 孤兒和寡婦。

C     讀經二:格前1:26-31

1.     格林多團體主要的問題是分裂,亦即今天一些堂區面對的困難。從格前1:26-27的話所提及不同類型的人士,包括「有智慧的人/世上愚妄的/懦弱的/堅強的」,暗示團體內彷彿出現了不少教義上的爭拗,這種情況今天也間有發生,例如:論及聖母無染原罪,多數教友都不明白其聖經和神學理據,故根本不懂如何向非教友解釋,更困難的是如何面對一些基督教基要派的人士的挑戰。談到「復活」的問題,不少教友都分不出是靈魂的復活或是肉身的復活,連靈魂不死不滅的道理也忘記了。

2.     這等教義或稱為「Capital T」的聖傳,博學多才和滿腹經綸的學者亦不一定能說得清楚和令人信服,反之,不少有識之士會反對有聖蹟的可能,甚至譏笑天主教信友朝拜一條屍體!格前1:28-29顯示信友主要來自「世上卑賤的和受人輕視的」和「那些一無所有的」人。

3.     格前1:30格後5:17相關,後者記載說:「誰若在基督內,他就是一個新受造物,舊的已成過去,看,都成了新的。」前者所談那些卑微的人得到了基督的召叫,便成了「新受造物」,基督徒在主內,便能得到希臘人一直期望的「智慧、正義、聖化和救」。「聖化」的恩寵乃體現天主的神聖,人藉着洗禮得到聖化,藉着耶穌的聖死和復活,我們便得到救贖。

4.     被充軍的人錯而能改,便獲得天主的寬恕和復興,答唱詠說這是因為天主是忠信的,祂特別會照顧「瞎子 .. 傴僂的人 .. 旅客 .. 孤兒和寡婦」等弱勢人士;讀經二說天主選擇眷顧弱者,好能彰顯祂的大能,所以,當教會或堂區需要我們幫手時,應積極主動自薦,只要信賴上主,祂必賜恩使你成就。

D     福  音:瑪5:1-12a

1.     福音立即清楚說明「新選民」的標準,亦即「真福九端」,成為信友團體的藍圖,好能滿全天主在西乃山所頒布的十誡。5:3第一端,「神貧」指2:3的「謙和」,願意皈依天主,去履行福傳的使命。「神貧」的賞報是「天國」,原文「the kingdom of Heaven is theirs」用了現代式,所以賞報今天已享到,因此,當西滿伯多祿等人一接受召叫,便能立即進入「天國」了。「天國」的賞報也賜給「為義而受迫害的人」(5:10的第八端)。

2.     真福第二端是「哀慟」,意指離開家人而成為基督徒,有些人士因決定學道理和領洗入教而要與家人決裂,有些更因抉擇踏上修道之路而被家人反目成仇。一位長者曾說:「我的長子是專業人士,收入很好,但他卻選擇了做神父。其實我很想幼子做神父,不過,有些教友批評我像加音,把壞的果子奉獻給天主!」(註:4:3從來沒有說加音的祭品是壞果子。)

3.     第三端是「溫良」,意指「敬畏天主」,明認祂是造物主,「敬畏天主」是智慧的開始。溫良的人」會「承受土地」,即成為人類的一份子,「敬畏天主」即視祂為父母。現代的父母持西方人的思想,對子女的培育只注重賦予無限的權,卻一點責任的要求都沒有。反觀今天在以色列的少年們,暑假時會主動尋找暑期工做,例如清潔學校、整理圖書館的書籍或打理社區的植物,時薪約兩美元。西方國家立即斥責為虐待兒童,但如果詢問那些少年們,他們開心地答:「父母沒有強迫我們做暑期工,而且我們賺了些錢可以買雪糕吃,我們很開心。」西方的成年人反對人灌輸自己的價值給兒童,所以嚴禁公眾圖書館擺放聖經,但卻硬鎖他們喜歡的價值觀,例如「同性戀」,對於別人培育認識社會的做法,西方人士卻譴責為虐兒,甚至報警求助!

4.     第四端是「慕義(uprightness」,即22:21所說:「凱撒的,就應歸還凱撒;天主的,就應歸還天主。第五端是「憐憫人」,很多政客把「憐憫」作為買票手段,這正是「憐憫」的相反,他們「麻木不仁」,「憐憫」只應是目的,不是手段,當權者如何對待百姓,天主也將如何對待他們。第六端是「心裏潔淨」,可以參閱24:3-4:「3誰能登上上主的聖山?誰能居留在祂的聖殿?4是那手潔心清,不慕虛幻的人,是那不發假誓,不行欺騙的人。」「登上上主的聖山」是要去見天主,不再拜偶像,「心裏潔淨」的人會唸:「我信唯一的天主,全能的聖父,天地萬物 。」

5.     第七端是「締造和平」,國際上有美國的霸權主義橫行,到處製造衝突和仇恨;另一方面,普通人在生活上也有很多戰爭,每天都在寫字樓內發生,放工後在家中發生,主日把戰場移師到堂區等!「締造和平」的目的是使社會能有和諧,好能建設社會,使混沌得到復元。第八端是「為義而受迫害」,這種慘劇發生最多於中國大陸:調查汶川地震豆腐渣工程的四川維權人士譚作人被判囚五年;異見人士和諾貝爾和平獎得主劉曉波六篇文章和草擬〈0八憲章〉」被重判十一年,耶穌保證說:「天國是他們的」。

6.     第九端是:「人為了我而辱罵迫害你們,捏造一切壞話毀謗你們」,被人「辱罵迫害」者主要因為他們是基督徒,悲哀的是迫害者很多也是基督徒,那些你曾相信他們,願意把自己的思維和理想與他們分享過的人,因而受到加倍的傷害,但耶穌說:「你們歡喜踴躍罷!」「歡喜踴躍」指「成聖(holiness)」和「完成」,變成完滿。

7.     耶穌講論真福九端的對象是弱勢社群,即讀經一所指的被充軍的遺民,當他們願意皈依,天主便使他們復興。答唱詠道出其原因,說明天主是忠信的,祂特別會照顧「瞎子 .. 傴僂的人 .. 旅客 .. 孤兒和寡婦」,讀經二說上主這樣做正好顯示祂的德能,福音說天主最喜歡「神貧、哀慟、溫良、慕義、憐憫人、心裏潔淨、締造和平、為義而受迫害、被辱罵迫害」的人,雖然都是弱者,但卻是天主賜福的人士。

Monday, January 23, 2017

羅馬書(Romans)7:1-13


1.      在猶太教觀念中,根本不太清楚永生為何物,何謂天堂和地獄也不大清楚,只知有陰府(sheol),是個等候室,所有亡魂都等待着默西亞,他們等待默西亞來重建天國,但為保祿來說,基督已重建了天國,因為祂自己就是天國,當祂復活起來,天國便已重建了。所以,雖然猶太人仍在等待這奧蹟時,但為基督徒來說,重建天國的這恩寵已落實了,因為樂園已重新打開,我們可以進入天國,享受永生。我們要從上下文看,人如何才可獲享天的福份呢?6:1-11說是透過聖洗聖事,最重要是6:4:「藉著洗禮已歸於死亡與他同葬了,為的是基督怎樣藉著父的光榮,從死者中復活了,我們也怎樣在新生活中度生。

2.      3:28已強調了「成義」乃「藉信」,而不是靠遵守法律的,那麼,「法律」仍有用嗎?是否應取消一切法律?記得在結尾時,當耶穌升天後,24:53說門徒們「常在聖殿裡稱謝天」,聖殿既源於猶太教,門徒們的行為似乎沒有放棄猶太教信仰,也遵守其法律,他們全都是猶太人,是皈依成為基督徒的猶太人。可惜時至今天,居於以色列猶太裔基督徒的人數也不多,只有幾個堂區,他們繼續遵守安息日的規定,以及一些食物的禁令,他們只會在安息日(星期六)舉行主日感恩聖祭,像我們的主日提前彌撒,到主日時卻沒有彌撒舉行。最大的問題是今天的猶太人拒絕外邦的基督徒同場地參與感恩聖祭,認為後者不潔,這種的做法與共融聖事明顯有抵觸!本來Catholic一詞意即普世性」,猶太裔基督徒故步自封時,便與普世性背道而馳。我們仍會問:有了信德,仍需要法律嗎?我們仍要遵守天主十誡,這亦是慕道班所學習的四大範圍之一,至於煩複的口傳法律則可以不理,至於有了信德而不遵守法律應如何處理,保祿會在7討論。

3.      7:1-6說:1弟兄們!我現在是對明白法律的人說話:難道你們不知道:法律統治人,只是在人活著的時候嗎?2就如有丈夫的女人,當丈夫還活著的時候,是受法律束縛的;如果丈夫死了,她就不再因丈夫而受法律的束縛。3所以,當丈夫活著的時候,她若依附別(have relations with)的男人,便稱為淫婦;但如果丈夫死了,按法律她是自由的;她若依附別的男人,便不是淫婦。4所以,我的弟兄們!你們藉著基督的身體已死於法律了,為使你們屬於另一位,就是屬於由死者中復活的那一位,為叫我們給天主結果實(live fruitfully for God),5因為我們還在肉性權下(natural inclinations)的時候,那藉法律而傾向於罪惡的情慾(sinful passions),在我們的肢體內活動,結出死亡的果實6但是現在,我們已死於束縛我們的勢力,脫離了法律,如此,我們不應再拘泥於舊的條文,而應以新的心神事奉天主聖宗徒說一個男人去世後其妻子再不受作為妻子的身份所限制,意謂未亡人獲得釋放,但從7:4所見,保祿藉著基督的身體已死於法律」,而我們受了洗而死於基督的人卻屬於另一位」,可見獲得釋放的是亡者。由上可見,如果我們學習聖經時不理上下文,是很危險的,因為如果把獲得釋放者弄錯了,以為受了洗便不受法律所約束,便不須遵守天主十誡了!7:1-4說信友可免受法律所束縛,7:5-6指出有更重要的情況要注意,就是「新的心神spirit事奉天主」。

4.      7:7-13的說法很重要,法律是神聖的,不可以取消。7:7說:那麼,我們能說法律本身有罪嗎?絕對不能!然而藉著法律,我纔知道罪是什麼。如果不是法律說:「不可貪戀(covet)!」我就不知道什麼是貪情。的確,耶穌5:17-18也曾說過:17你們不要以為我來是廢除法律或先知,我來不是為廢除,而是為成全18我實在告訴你們:即使天地過去了,一撇或一畫也決不會從法律上過去,必待一切完成耶穌沒有說法律已成了過去。7:14-25談法律造成的張力耶穌強調法律仍很重要,保祿似乎不重要,那麼我們可持甚麼的態度呢?聖宗徒的話是猶太教友說的也向着外邦的教友講的。我們當然不可說自己不認識法律,也因而不受其所束縛,就如往外旅遊時,在外地仍要遵守我們不曉的當地法律。

5.      7:8:「罪惡遂乘機藉著誡命,在我內發動各種貪情(covetousness);原來若沒有法律,罪惡便是死的。這裏談的,未有某法律之前,不算犯法,可從7:9的話來闡釋:從前我沒有法律時,我是活人;但誡命一來,罪惡便活了起來。7:10-12說:10我反而死了。那本來應叫我生活的誡命,反叫我死了,11因為罪惡藉著誡命乘機誘惑(beguiled)了我,也藉著誡命殺害了我。12所以法律本是聖的,誡命也是聖的,是正義和美善的用不誠實的手段來逃避遵守誡命當然是不對的,十誡中的第四誡叫人要孝順父母,15:5說有些經師和法利塞人卻聲稱:「誰若對父親或母親說:我所能供養你的,已成了獻儀。這種手段令自己沒有孝順父母,且可造成人與人之間的仇恨,7:5說他們會結出死亡的果實我們可否說法律已不重要呢?7:7絕對不能」,7:12更說:所以法律本是聖的,誡命也是聖的,是正義upright和美善的法律本來是為保護人的,不是要剝奪人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