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July 5, 2013

常年期第十五主日(丙年)讀經釋義


(主題:在基督內,愛主愛人)
 

讀經一
30:10-14
答唱詠
69:33, 14, 17, 30-31, 33-34, 36-37
讀經二
1:15-20
福 音
10:25-37
 

A     讀經一:申30:10-14

1.     梅瑟五書的最後一卷書,梅瑟生長約在公元前一千二百年,但是只寫於約公元前五至六世紀,內容關乎梅瑟法律,重點是大誡命,觀的內容,很多地方卻與以民在出谷時的流浪生活無關,例如談「」和「」,流浪期間根本沒有屋或田,所以相信梅瑟口傳的話,幾百年後才寫成書卷,亦因此需配合寫作時代的文化來記載,唯依據梅瑟的想法而寫成。

2.     當時梅瑟快將離世,他特別向百姓強調遵守天主誡命並不太難,即30:10指「法律書上所記載的誡命和法令。」出谷期間,以民帶着的只是「兩塊約版」(31:18),尚未寫在法律書卷內,勿忘記當時的人是不識字的。梅瑟30:10強調遵守法律的效果:能「歸向上主你的天主」,方法是遵守誡命,猶太人是一個很現實的民族,遵守誡命並不僅是一種意識形態,而是實質行動,例如子女想孝順便要做家務、協助年老雙親沐浴等,勿以為這是輕而易舉的事,聖經時代很多人是傷殘的(今天也如此,因為中東習慣近親結婚)。到了新約時代,耶穌不停地治療傷殘人士,就是要恢復他們能遵守誡命的能力。

3.     反省:現代的父母,不准子女進入廚房,上學途中不需子女背書包,不時替子女清理房間衣物,又要為結了婚的子女家中洗燙衣服,甚至把煲好的老火湯送往子女家中,也要在親友面前替子女講好話,稱為「愛」。不過,在另一些人眼中,這樣的家長只曉得製造「傷殘」子女,稱為「公主」和「王子」!

4.     梅瑟認為遵守法律並不艱難,30:12說不必「為我們上到天上」,30:13說不必為我們渡到海外」,舊約時代的人認為一切中最高的是「天上」,最深的是「海底」,要遵守誡命無須飛天頓地。梅瑟跟着在30:14指出誡命在那裏:「就在你口裡,就在你心裡」然而,梅瑟這裡不是談遵守誡命容易與否,只指出法律的來源:「在你口裡,在你心裡」,這表示與自然法相關,自然法是人與生俱來就獲賦予的權利,包括出生權、生存權、知情權和團體權四種。

5.     教會強調人不論屬於任何宗教、人種、膚色、語言、文化,都應受着自然法所保障,無人可剝奪別人的這些權利。因為人有出生權,因此,任何人、社會或國家都絕對不可進行墮胎;因為生存權,人人有權要求提供食物和飲料維持生命;知情權下,人有權尋真理;團體權賦予人免被孤立,例如將異見人士軟禁。現代人支持墮胎,說世界人口太多了,且食物不夠,這憂慮早在中世紀工業革命時已出現,但幾百年後的今天,世界人口倍增,捱餓的人比率卻下降了,事實上,世上生產的食糧足夠全人類的需要。

6.     讀經一的訊息是甚麼呢?讀經一教訓人要全心全靈全力愛主,教訓人有關天主的價值觀、十誡的內容和人的良知。
 

B     答唱詠:詠69:33, 14, 17, 30-31, 33-34, 36, 37

1.     本主日的答唱詠不是一份「回應」,而是「勸諭」,答句說「尋求上主的人」就是去「尋求」祂的誡命,好能「全心全靈全力」愛天主,我們應提醒別人和自己,愛天主便要遵守祂的誡命,祂的誡命在人「口裡」和「心裡」。領經的第一段是69:1469:17,重要的詞彙是「慈愛」,這是尋求上主的原因,因為祂是「慈愛」的。領經的第二段是69:30-31,重點在「貧乏而又憂苦」,故要祈求天主的扶助,因為祂是「慈愛」的,作者且應允天主說:「我要用詩歌讚美天主的名號,並要用感恩的心給天主增耀。」領經的第三段是69:33-34,是作者一份肯定和充滿信心之情,他說:「上主常予俯聽」,故求祂吧!

2.     第一段表示天主是「慈愛」的,第二段是「求主助佑」,第三段也「鼓勵別人求主」,領經的第四段是69:36-37:「天主要拯救熙雍,建造猶大的城池」,由個人伸延至「熙雍」,伸延至整個國家。第四段似乎未能配合本主日的主題,69是首哀歌,由兩篇哀歌組成:

       (a)     69:1-669:13-15:氣氛很淒慘,被朋友所迫害,快被水浸死;

       (b)    69:7-1269:16-36:「」指整個以色列團體,新約的作者以這段內容來表達耶穌

3.     兩篇哀歌都說受了很多苦,首篇哀歌表示心灰意懶,但第二篇哀歌則滿懷希望,因為有着天主的「慈愛」,祂會救你和我、會救我們全國。答唱詠選擇了充滿希望的各節,說梅瑟尋找天主,方法是遵守愛的大誡命,我們便鼓勵人這樣做,因為我們做得到,從而得到釋放、自由和生命。
 

C     福  音:路10:25-37

1.     面對法學士的試探,耶穌10:27作出回應:「你應當全心、全靈、全力、全意愛上主,你的天主;並愛近人如你自己。」同時也回應了讀經一和答唱詠,說這樣做便有生命。當那法學士鍥而不捨地質問耶穌:「畢竟誰是我的近人」時,祂便講了一篇現今眾所周知的「慈善的撒瑪黎雅人」故事。

2.     奇怪的是耶穌的結語:「你以為這三個人中,誰是那遭遇強盜者的近人呢?」法學士本來要問「誰是我的近人」,但耶穌修正了他的問題:「我是誰的近人」,耶穌想指出:十誡不是叫人「被動」地幫助需要的人,而是要「主動」去尋找需要我協助的人,因為「我」有責任去保護生命,即自然法。
 

D     讀經二:哥1:15-20

1.     表面看,讀經二與法律無關。讀經一教人要遵守法律,便有生命;答唱詠說這法律並不難守;福音叫人要「主動」去保護生命,只要需要我的人,我便要去幫助。讀經二指出,耶穌就是「愛」的表表者,祂做了一個「主動」的角色。

2.     讀經二指出遵守法律的效果:1:15的「天主的肖像」指的是耶穌(也指我們),因為「一切受造物首生者」強調聖言降生成人;說耶穌是「首生者」,因為1:16說「一切受造物」(「天上和在地上的一切,可見的與不可見的」)都是「藉著他」和「為了他」而造成的;1:18似乎把「一切受造物」都歸入「教會」內,而「教會的頭」就是耶穌1:20的「地上的,是天上的,都與自己重歸於好。」整體來說,指的是自然法的第四項:「團體」。讀經二要指出,沒有教友可以獨善其身或各自修行,我們必須活在團體內,就算隱修的人也不例外。法律是團體的,是為保護人生命的,有了團體才有法律。每個堂區必須要團結,不能各自為政,必須以團體的福祉為依歸。

3.     福音叫人要「主動」去保護生命,只要是需要我的人,我便是他的「近人」,我成了所有人的近人,包括不屬於我們團體的人。讀經二叫人要依賴耶穌基督身體內的各肢體要一起遵守一系列的規則,互相配合,但由身體的頭來指令,基督徒的恩寵是要成為基督的一部份,值得我們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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